我當新聞編輯的日子 (11)| 可怕的連鎖反應
最近公司有告知減少報導關於自殺的新聞,除非事情已涉及公眾人物,或者引起大眾以及網上的討論,才會報導。 換句話說,普通老百姓的自殺事件,不管是因為什麼事情尋短,或用什麼方式,都盡量不報導。 當然不是說,我們不關心,或者覺得沒有新聞價值,而是從以前開始,就有明確指出,自殺新聞應盡量不報導。我每次在審查記者撰寫有關自殺的稿件時,通常都會將「自殺」的字眼刪除,很多時候就直接寫原因,比如吃安眠藥、上吊死亡,不寫什麼「自行了斷」。當然讀者一讀,還是會懂這是一宗自殺新聞,但不「明牌」,也不寫得太詳細。 為什麼不鼓勵報導這類新聞,最擔心的就是模仿效應,甚至出現連鎖反應。 這是我在媒體工作二十多年來觀察到的一種奇特效應,比如每當發生一宗嚴重的死亡車禍後,接下來幾天都會接連出現死亡車禍新聞。當然,也會有人認為這個例子站不住腳,因為馬來西亞本來就是一個高車禍率的國家。 除了這個之外,也曾遇過今天發生一宗兇殺案後,接下來幾天又陸續出現兇殺案新聞,而自殺新聞也是一樣。當出現一宗轟動社會的自殺案件後,接下來幾天,就會不斷出現自殺新聞,所以會讓人忍不住去想,這是不是一種模仿?會不會有些人原本就已經出現自殺念頭,只是在猶豫,而看了相關新聞後,最終付諸行動? 不管是什麼理由,我還是覺得能不報導就不報導,必要報導時也應低調處理。此外,每次遇到這類新聞時,報社也會在新聞旁附上自殺輔導專線,提醒讀者,生命並不是走到絕路時就只能放棄。很多時候,一通電話、一句傾訴,或許就能讓一個陷入黑暗的人,重新找到撐下去的理由。 題外話,在以前,自殺未遂在馬來西亞曾是一項罪行,當事人若自殺不成,甚至可能面對法律制裁,被判坐牢。這樣的做法曾引起不少爭議,因為許多人認為,試圖輕生的人往往已經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,更需要的是援助與治療,而不是被當成罪犯看待。後來相關法律也逐步被檢討,如今已經廢除了「自殺有罪」的法令。 當初政府設下這項法令,用意是希望能阻止人們走上自殺這條路,但其實很多人根本不知道這條法律的存在,而且人一旦走到自殺這一步,根本不會去考慮法律問題,內心早已被痛苦、壓力與絕望逼得喘不過氣。當一個人連活下去都覺得困難時,法律的懲罰很多時候根本起不了阻嚇作用,反而更容易讓求助的人變得害怕與沉默。 而且有些出現自殺傾向的人,其實是在向外界求救。如果自殺未遂後還要被判刑,可能反而...








